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6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刁国军,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经多方查控,查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鲁1426民初1824号案件的执行。
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牟世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