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刁国军、***、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鲁1402民初49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刁国军、***、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万元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曹东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