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申4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伟,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乳山市广乳起重装卸服务部,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市区胜利街西段iv>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叶,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乳山市广乳起重装卸服务部(以下简称广乳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公司有新证据证实本案租赁费不应由其承担,**公司未使用广乳服务部设备。2015年至2017年,**公司中标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曼公司)线路改造工程及中心村改造工程。但**公司并未实际施工上述工程,而是案外人乳山市恒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借用**公司资质进行的实际施工。证人**系恒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将恒泰公司的工程款支付至恒泰公司股东***名下,***再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给**。二、原审法院认定**公司支付广乳服务部租赁费的证据,主要是三证人的签单及证人的证言。但三证人并非**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职工,三证人作了虚假证言。**公司根本就不认识三证人,也未授权三证人代表其从事任何行为,三证人无权代**公司签字确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公司没有收到原审法院通过直接、邮寄、电话等送达方式送达的诉讼材料,原审法院未向**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致使**公司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乳山市广乳起重装卸服务部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诉前调解时向**公司登记的住所地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无果后,在原审审理中向**公司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审理程序并未违法。综合涉案的证据可认定,案外人***借用**公司的资质承揽了图曼公司发包的乳山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与***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该工程施工中以**公司的名义租赁了广乳服务部的建筑设备。故本案租赁合同关系的主体应为广乳服务部与**公司,**公司理应给付广乳服务部尚欠的租赁费。原审判令**公司向广乳服务部履行付款义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山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