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3074号
被执行人:山东天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02027537508263,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
路18号3号楼2**402户。
法定代表人: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山东天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
7200××××61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839.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侯现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3074号
被执行人:山东天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02027537508263,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
路18号3号楼2**402户。
法定代表人: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山东天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
7200××××61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839.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侯现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