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3民初4133号
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306753914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沂华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CEHGW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华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