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3民初1492号
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6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7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受理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