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嘉立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内某某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3民初1492号 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6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7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受理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