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24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147815108J,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路1号(万明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5UH3N,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小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824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68950.7元并支付违约金、返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65081.0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费、造价咨询费178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8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卡无大额存款,本院已依法对其银行卡账户予以冻结,因账户为轮候冻结,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股权收益、公积金、车辆登记信息。截至2024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上述情况,已将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24执16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