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681民初1639号
原告:***,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河南金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
被告:***,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玉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金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