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32执2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90086K。
住所地: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七公里百年世界花苑16幢1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关于执行申请人云南中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2020)云253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5月26日,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各项费用88,94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元及执行费12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完毕应当给付款项的义务。本案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河口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四川省阆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进行查询,多次网络查询结果为:1.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存款、证券、股票、房产、车辆、保险等财产登记;2.其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但均不足清偿本案债务。
传统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在河口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四川省阆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1.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富滇银行昆明华洋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共3894.34元,扣除执行费1249元,余款2645.34元已划拨申请人;2.被执行人名下在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曾有位于昆明市度假区的房产(房产证号:20××73),但该房产已于2018年9月18日变更过户至案外人名下;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云南中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云2532执2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彤
书记员盘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