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

***、***等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1民初61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原告:***,男,197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告:***,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A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6598594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民筑友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小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4JWGJ6P。
法定代表人:龙三保,经理。
原告***、***诉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中民筑友科技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以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