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

***、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7286号
原告:***,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迎,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A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4061X8。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副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丽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利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