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2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弼国,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A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4061X8。
法定代表人:苏明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宋小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姚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