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

***、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2135号
原告:***,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39号融元广场A座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诉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艺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