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一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928民初4711号
原告:河南卓一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万福花园30号楼1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49394786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65985940D。
负责人:***。
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A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4061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卓一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卓一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卓一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卓一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卓一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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