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3422号之二
原告:***,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明、顾笛,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5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39229989U。
法定代表人:马保龙。
被告:浙江**庆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群路1918号第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7069158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庆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02元,减半收取188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美霞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