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破申28号
申请人: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5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39229989U。
法定代表人:马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诗莹,浙江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319号兰德东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1DQ226。
法定代表人:张林。
2022年6月28日,申请人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以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仓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仓祥公司寄送破产申请材料及破产异议通知书,仓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仓祥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319号兰德东亭大厦,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代理;企业管理服务、家政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策划创意、会议及展览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经销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体育用品、运动器材、工艺品、化妆品、纺织品、服装、服饰、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金属制品、皮革制品、五金交电、建材: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申请人鑫达公司与苏州聚越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越公司)、被申请人仓祥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的(2018)浙0482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聚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鑫达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截止到2018年9月2日的利息416000元及此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自2018年9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聚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鑫达公司律师代理费90000元;三、仓祥公司等对聚越公司履行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8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48元,由聚越公司、仓祥公司等负担。
聚越公司、被申请人仓祥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鑫达公司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判决相应内容。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9)浙0482执1906号执行案件。(2019)浙0482执1906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仓祥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申请人仓祥公司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从聚越公司、仓祥公司等银行账户扣划款114073.96元(扣除罚款,申请人分配到107789.54元)外,未发现被申请人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终结(2018)浙0482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经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住所地为太仓市,本院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焦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