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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与某某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40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3408号 原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龙胜路135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第三人: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及第三人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已缴纳),由原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 杰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 二О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