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3125号之一
原告:上海***扣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扣科技发展中心与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扣科技发展中心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扣科技发展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扣科技发展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