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群鑫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1493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甲在收到《受理案件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