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湘1381民督1号之一
申请人段国长,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冷水江禾青镇炉竹村5组18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245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E5区3栋2308号。
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禾青镇宝兴居委会(宜化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程,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段国长、***、***与被申请人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13日发出(2020)湘138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确有理由的书面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x项/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138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025.69元,由申请人段国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