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湘1381民督1号
申请人段国长,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冷水江禾青镇炉竹村5组18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245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E5区3栋2308号。
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禾青镇宝兴居委会(宜化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段国长、***、***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段国长、***、***称与被申请人因共同承建大唐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全厂废水综合治理(含煤矿水改造等七项工程)PC总包工程,均与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协议。三申请人负责此项工程的土建和设备采购部分,被申请人负责此项工程的设备和管道的安装部分。事后,被申请人把此项工程交给了案外人***、***、**、***、***独立承建,为此,三方于2019年5月9日签订了《付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此次由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进度款中,被申请人和***、***、**、***、***的收款金额只有765500元,多余的318472元为三申请人工程进度款,归三申请人所有;2、被申请人在收到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此笔工程进度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在三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三方结清;3、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此笔工程进度款后,超过三个工作日不支付给三申请人,则三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收取此笔金额中应收金额的10%(31800.00元)作为违约金。现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早已将此笔工程进度款支付给了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却迟迟不肯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三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段国长、***、***318472元。
申请费2025.69元,由被申请人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