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8民终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禾青镇宝兴居委会(宜化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承中,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
原审被告:**元,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现住址不详。
上诉人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勐腊县人民法院(2018)云282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上诉人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玉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