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执2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联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联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沙市联城建筑有限公司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03执2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朱 青
书记员 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