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民初738号
原告:湖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航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力。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长沙市联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联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