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25财保229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建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西二环路西西***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57552767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泽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高营大街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LD2T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建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冀0125财保2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泽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建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泽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河北建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