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文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泽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25财保229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建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西二环路西西***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57552767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泽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高营大街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LD2T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建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冀0125财保2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泽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建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泽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河北建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