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124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124民初73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35875.13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938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37813.13元,本院已于2023年3月13日将该案款转付申请执行人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至此,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甘1124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