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

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与***云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亚太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以北、华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杰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电梯有限公司(原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昱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