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

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云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亚太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以北、华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杰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电梯有限公司(原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昱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