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亚太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以北、华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杰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电梯有限公司(原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昱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