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

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兰州新奥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以北、华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1)甘0191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亚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元,退回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