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民特75号
申请人:宁夏欢乐堡星空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北街5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人宁夏欢乐堡星空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宁夏欢乐堡星空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事项:依法撤销银兴劳人仲裁字【2019】663号仲裁裁决书,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合作出资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劳动关系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辩称,劳动仲裁认定事实清楚,已经确定我方和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方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无事实依据。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股东证明一份(打印件),证明被申请人系我公司股东,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经质证,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被申请人认为之前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公司股东。被申请人离开申请人公司时,和申请人约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事后申请人并未按照约定办理。
被申请人提交了仲裁裁决书一份(提交原件),关于公司向我本人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一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质证,申请人对上述两份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仲裁时已提交,本院不再重复认定。关于公司向***支付费用的协议,申请人对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于2019年5月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2000元。仲裁裁决审理查明,***于2017年8月15日入职宁夏欢乐堡星空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处,岗位系执行校长,月工资4236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宁夏欢乐堡星空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给***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于2019年1月23日离开宁夏欢乐堡星空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处。2019年6月28日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银兴劳人仲裁字[2019]6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宁夏欢乐堡星空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10日内,由宁夏欢乐堡星空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097元。**夏欢乐堡星空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欢乐堡星空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宁夏欢乐堡星空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