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01执保266号
申请人: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北出口七星山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0CJH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政府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183397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