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02民初2566号
原告:福泉市鑫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马场坪街道办事处甘粑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LMJD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政府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183397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甘塘镇西部铝材城15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JC127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泉市鑫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泉市鑫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市鑫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泉市鑫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4元,减半收取2902元,保全费2022元,合计4924元,由原告福泉市鑫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