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6民初456号之二
申请人:枣***高性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于山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49304587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崇文路东樱花园小区门市A-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70626192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高性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枣***高性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支行账户(账号:370016465080********_1)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支行账户(账号:370016465080********_1)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