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6民初202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荆河路银钟里商业街东21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P5PY6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崇文路东樱花园小区门市A-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70626192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申请人山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支行账户(账号:152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支行账户(账号:152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