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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6民初202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龙泉街道荆河路银钟里商业街东21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P5PY6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崇文路东樱花园小区门市A-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70626192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鲁0406民初20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支行账户1528********的存款45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欠付货款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支行账户1528********存款4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