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市宏盛路灯基础厂、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3534号
再审申请人余姚市宏盛路灯基础厂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973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余姚市宏盛路灯基础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书记员  姜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