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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破3号之七
申请人:***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月20日,***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供的材料,最后分配已完结,破产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杜珊珊
审判员何毅
审判员刘东方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