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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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破申14号
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无资产,公司处于完全停工状态,已无力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27日登记设立,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注册资本10500万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高压输变电电力杆、电力铁塔、电力构架、通信塔、通信杆、风力发电塔杆、超高压电力控制设备、路灯、LED照明灯具及灯杆、太阳能灯具、风光互补灯具的研发、制造、加工、批发、零售;钢材的批发、零售;照明工程安装;钢结构安装;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收账款有4854余万元,对外负债3.62亿元,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依照相关规定选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案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案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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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