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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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破申11号
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12498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3月27日,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进行破产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故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