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破申11号 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12498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3月27日,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进行破产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故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