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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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1执3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12498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8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代偿款265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千余元,本院已冻结,但相对于本案执行标的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兰江街道石婆桥村肖东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已经本院拍卖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后分得执行款2013027元;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现无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截至2021年11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01302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