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茂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亚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某宏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7155号之一 原告:安徽亚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为市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宏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亚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亚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亚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安徽亚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 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