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申2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
法定代表人:张新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崇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郁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溶,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4民终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涉案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认定错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少于双方合同约定,应当减少相应的价款,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龙 鑫
审判员   张永梅
审判员   满春梅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