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执恢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郁俊,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新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甘042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70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423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敏玲
审判员 张**吉
审判员 张福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