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郁俊,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新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1605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敏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