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与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22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建工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9728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 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被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093元,并按照年利率3.85%的二倍从2021年6月1日起以116093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由于被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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