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甘肃大地湾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执复1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甘肃大地湾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2067201157E,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邢泉路大地湾印象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972882,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建工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秦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与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邦装饰公司”)、甘肃大地湾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湾印象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甘0522执异2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大地湾印象酒店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甘05执复4号执行裁定,维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2执异2号执行裁定,秦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甘0522执363号之六执行裁定,解除了对大地湾印象酒店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甘0522执363号执行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不服本院(2021)甘05执复4号执行裁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1)***41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1)甘05执复4号执行裁定和秦安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2执异2号执行裁定,指令秦安县人民法院再行审查。秦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甘0522执异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大地湾印象酒店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大地湾印象酒店对该裁定不服,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审查。 秦安县人民法院查明,2020年9月4日,该院作出(2020)甘052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判令重邦装饰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474375.16元、诉讼保全保险费4746元。***不服该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甘05民终753号民事判决,判令维持了该院(2020)甘052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重邦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保全保险费的判项,部分改判由重邦装饰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大地湾印象酒店在其欠付重邦装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上述重邦装饰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2月18日,该院于受理了***申请执行重邦装饰公司、大地湾印象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重邦装饰公司、大地湾印象酒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2月24日,该院作出(2021)甘0522执363号之四执行裁定,冻结大地湾印象酒店在甘肃银行662405037497500010账户内的存款2831671.69元。为此,大地湾印象酒店提出执行异议。 秦安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权利义务主体明确;㈡给付内容明确。”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判令重邦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474375.16元及利息,大地湾印象酒店在其欠付重邦装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重邦装饰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执行依据未被依法撤销或改判,重邦装饰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前,该院裁定查封大地湾印象酒店案涉银行账户,要求其按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大地湾印象酒店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依据(2020)甘05民终753号对大地湾印象酒店的强制执行,解除冻结账户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了大地湾印象酒店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大地湾印象酒店称,本案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备执行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请求撤销秦安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2执异2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武山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主要审查内容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对于复议申请人大地湾印象酒店主张的执行依据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其次,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20)甘05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甘肃大地湾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欠付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甘肃重邦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执行依据未被依法撤销或改判以前,执行法院裁定查封大地湾印象酒店案涉银行账户,要求其按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综上,秦安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大地湾印象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甘肃大地湾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2执异2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憬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