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402民初198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海,系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红,系该公司综合办主任。
被告: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西区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立红,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百盛商场。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杨皓,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燕,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宏,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与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甘肃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皓、孙建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受理的另一案-陆小玉诉上述五被告劳务合同案【(2017)甘0402民初1944】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中),而本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关凌燕
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