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4民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海,系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皓,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燕,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宏,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明,甘肃李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红,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9日,系该公司综合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西区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立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3日。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百盛商场。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为,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日,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杨皓、孙建宏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甘肃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上诉人杨皓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上诉人孙建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燕
审判员 高登云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