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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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198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海,系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红,系该公司综合办主任。
被告: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西区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立红,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百盛商场。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杨皓,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燕,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宏,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与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甘肃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皓、孙建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元,由***负担。
审判员关凌燕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