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696号
申请人:**,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被申请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1号1幢1单元10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62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的银行存款88000元。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17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移转函准许申请人的续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的银行存款88000元。
二、续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