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714号
申请人:程红,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杨,男,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子熠,男,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申请人程红与被申请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28元,申请人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5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复萍
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樊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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